优惠政策

 

中共华县县委  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华投资兴办企业,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华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西部大开发、关中“一线两带”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工业小园区用地政策

()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三通一平”。即水、电、路通畅,由县政府牵头,水务、电力、交通等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项目建设用地实行综合地价。每亩地综合价不超过5万元,由县政府协议出让。凡一次性付清地款的,按综合地价的20%给予优惠;分期支付地款的,首期需付30%地款,另外70%在项目建成时付清。

()生产性项目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期1020),国土部门收取的年租金为1/平方米。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免缴土地租金。

三、税费政策

()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每年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其它税金留县部分,第一年县财政返还8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返还资金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实行五年零费用制度。五年内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缴。

四、环境保障

()实行外部事务政府办理制度。在华建设的各类项目,从考察到建成投产运营,一切厂外事务由县投资环境管理办公室和县招商局全程协助办理,24小时免费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实行书记、县长联席会议办理制度。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商办理有关手续,由主管书记、县长主持召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局长、主管干部参加的联席会议,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会中办完一切手续。需上级业务部门办理的,由县级对口部门协助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实行招商项目封闭式管理制度。凡进入招商企业一切检查必须经县项目督查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收费、拉赞助等,不准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发挥县招商局对外来企业的“娘家”作用。对投资者在华办理户口、住房、子女入学、当兵、就业等事务,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招商局全程服务。

 ()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部门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并当面由相关人向投资者赔情道歉。

五、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对华县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由政府协商投资者签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六、本优惠政策从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由华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