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华新农办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华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我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健康顺利进行,县新农办、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华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华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全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新农办牵头负责,各乡镇及村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筹资金要尊重民意,按照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不得增加村级债务,加重农民负担,自筹资金由乡镇集中管理,分村使用。 第四条 各乡镇确定施工队要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暗箱操作。 第五条巷道路硬化工程质量由县、乡、村三级按照《华县农村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求》共同实施监督。县新农办对整个工程全方位监督;乡镇负责对施工队资质、合同的管理监督;村级必须指派质量监督员负责现场施工的监督,重点检查灰、砂、石子的混合比例及施工铺设震动夯实、厚度是否合乎技术要求。 第六条 路基处理完工后,由施工队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经县、乡、村三级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混凝土施工阶段;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向新农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县新农办统一组织验收评定,对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七条 巷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各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坚持公开的原则。各乡镇、村要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开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建立专账,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材料及工程结算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第八条 巷道路硬化工程建设的县、乡、村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工程材料的购买,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非法干涉工队的施工活动。严禁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程资金。 第九条 县新农办成立督查组,组长郭东善,副组长高炬,成员:张书本、王鹏。督查组定期不定期会同县监察局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新农办商县监察局解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