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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动 态

 


                            华政办发(2006)16号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及《渭南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渭政办发[2005]164号)文件要求,华县国土资源局制订了《华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及《渭南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渭政办发[2005]16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制度,建立科技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保障基础。
    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左右的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我肥以南部山区钼金属秦岭北麓石碴开采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控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序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较为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故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重点矿区是金堆城钼矿区。
    (六)非法转让矿权的专项整治。
    (七)以采代探的专项整治。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责任体系。
    四、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成立由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监、工商、环保、电力、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予以坚决取缔。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未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放的,以采代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取缔。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期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改的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无证开采的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要停止供应其民爆物品,停止对其供电、吊销或注销其他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法审证照进行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超层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对辖区越界超层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越界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罚处;对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探矿权人不按照设计施工的、采矿人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开采的、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非法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可证,并予公告,有关部门吊销其他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种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期限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相关证照。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的行政许可证。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严格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查和纠正,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要及时查处。
    五、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准入管理。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依法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招待;,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加采率低、矿产资源不符合理利用、为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地质灾害刨除性评估、未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资源开发项目上,一律不予批准。要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承担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对不按规定履行地质勘查的权利和义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奖扶证书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以受理,并报有关资质部门的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收的。要通过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矿业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我县以秦岭北麓石碴资源开采为重点,通过资源融合、资产重组,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实等问题。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资源融合,限期达到最低开休规模矿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治规划,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小矿数量,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序高、开采技术先进、资源利用水平高的大、中型矿企业。
    (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积极培育和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文献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有序流传,制定和完善有序流传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在储量核查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依法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非煤矿山是下一步储量核查的重点,要在两年内完成储量检查和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工作。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进下规划有关证照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辖 区内生态环境的监管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配套资金,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安排解决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
    六、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法及步骤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清查阶段(2006年1月底前)
进行全面广泛宣传动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而且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限定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据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三)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发生类似,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接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已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从快从业依法查处。
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的清查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底)
(一)在2005年全面清查整顿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开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取其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二)纠正和查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人员参与办理等违法违纪案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领导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次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基本完善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各县、市要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订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融合、优化布局方案。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底)
(一)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包括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融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机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二)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开采监测手段,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权、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以及地勘单位、设计音准、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月12月底)
在治理规范阶段之后,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对本部门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7月20日前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七、明确职责,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县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体,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对一年内一个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一责任;辖区一年内有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且持续半年以上而未查处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级各有关部门在此次整顿中的主要职责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的管理,保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作用许可证;对被取缔和半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暴力反证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执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公告文物保护区的范围,维护文物保护区内的正常秩序,对于在文物保护区内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正常秩序,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工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妊娠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而被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的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电力供应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生产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要停止停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八、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华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下设办公室,接受各界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举报电话(0913-4711846)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县人民政府及有产太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县乡镇联络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为进一步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
 



                   华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文件
                          华整规组[2006]03号
                    关于重申办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的通知


县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新办矿产企业审批程序,杜绝非法矿产企业的产生,8月7日,薛东江县长专题召开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县整规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程序,重罚严管”的矿产资源管理总体要求,结合华县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矿产资源办理审批唾弃。现下发你们,遵照执行。
一、采矿企业管理程序
1、新设立的矿山企业首先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采放权申请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企业预先核准登记名称给予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3-6个月,在预留期限内必须完善前置审批手续)。
4、完善前置审批手续包括:
(1)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
(2)环保部门审核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林业评估、水寺保持方案评估等)。
5、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加盖乡镇政府、村组公章)。
6、资金来源证明。
7、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评审通过的地质储量报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采放许可证颁发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0、公安、电力部门在采矿企业所有证、照手续齐全后,方可供应火工产品及生产用电。
二、探矿权人的有关管理规定
1、探矿权人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勘查区块时,必须征得县矿管部门同意。
2、探矿权人领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县矿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3、探故权人持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到县公安局办理火工产品使用手续。
4、探故权人应按设计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5、探矿权人必须接受县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圈而不深、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及越界勘查等违法现象。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华政发[2006]23号
          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县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华县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县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特区办公394号令)、《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和《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地质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报省、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在小、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省、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省、市有关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省、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4、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当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报县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机构和职责
(一)华县地质灾害我、应急抢险指挥部
总指挥:蔡学明  副县长
副指挥:安和平  县财政局局长
申军明  县公安局局长
韩战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跃民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袁和平  县水务局局长
    朱亚辉  县交通局局长
    袁开龙  县农业办主任
    杨高仁  县卫生局局长
    刘晓银  县气象局局长
    李东京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东劭立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乔占群  县政府办副主任
下设机构:
1、华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应急抢险办公室)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韩战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电话:4731738,手机:13909138696;东劭立、朱向阳、王二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4711851 4711846  4731223  值班电话:4711846
2、抢、排险队,东劭立同志兼任抢排险队队长,联系电话:4711851,手机:13891453088
3、治安保安队,申军明同志兼任治安保卫队队长,联系电话:4712108,手机:13325332666
4、医疗救护队,杨高仁同志兼任医疗救护队队长,联系电话:4717850,手机:13992308666
5、后勤保障队,孙跃民同志兼任后勤保障队队长,联系电话:4731867,手机:13909138968
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在小、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助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情,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求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大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县地质灾害抢险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求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拨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及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资金。
3、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水务局:组织和督促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对水库四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组织灾区供水设施的恢复、保障灾区供水;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期动态。
5、建设局:组织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组织当地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6、民政局:及时掌握各地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有关乡镇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8、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9、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每1至3小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并及时在县广播、有线电视台预报。
10、电信局、移动、联通公司: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11、电力局:组织人员对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学校、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2、武警中队: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组织秘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乡镇政府可以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组建、落实抢险救灾人员名单
华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县级地质灾害抢险队,现场指挥由各包乡镇的县级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各乡镇长担任。各乡镇应当成立应急抢险分队,对人员要登记造册、编成班组,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四、监测和预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要在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下,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形成县、乡、村、点四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的网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紧急情况或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紧急情况的,在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直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在地质灾害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四)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务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各村,由村及时组织通知到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情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越级上报省、市人民政府作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县政府在省、市地质灾害处置领导的领导下,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地质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处置工作结束。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处置工作结束。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及时组织地质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 报省、市人民政府和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六、善后处置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灾害防治和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地质灾害防治抢险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对各乡镇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抢险救灾参照本预案执行。各个矿山企业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并且制定好本企业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预案,报所在乡镇及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备案。交通部门、旅游部门 、教育部门统一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道路沿线、旅游区、校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工作,确保道路、旅游、校区的安全。
八、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华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情况的汇报

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各位领导检查验收我县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县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不断加大了矿业勘查和开发步伐,延长矿业产业链,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四轮驱动”的重要部分,实现了矿业经济快速发展和逐步壮大。截止目前,我县持证采矿企业已发展到54家,其中金属矿山企业5家,非金属企业49家,矿产资源勘查企业9家,较大型企业有金堆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文金栗峪钼矿、核工业秦星钼业公司、桃园金矿等,2005年我县矿业部产值达到60余亿元,占我县国民经济比重的80%以上,矿业经济已成为华县的主柱产业。同时,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采矿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较好地实现了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宣传矿产资源法,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执行是我县推进矿业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坚持将《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作为一项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坚持做到“三个面向”(面向各级领导、面向采矿权人、面向社会公众)和“四个落实”(宣传内容落实、宣传对象落实、宣传形式落实、宣传效果落实)。二是坚持重点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利用矿产资源法宣传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电视讲话、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点、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刷写黑板报、播放专题片、组织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三是进行专题培训。通过上大课、座谈等多种形式,对乡镇村组干部以及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员、信息员进行集中培训,使乡镇、村组干部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群众受教育面达到85%以上。四是注重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水平,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定期进行素质考核,保证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五是强化对矿山企业法人的宣传教育。为其免费征订报刊、杂志及《矿产资源法律汇编》等书籍,使矿山企业法人代表能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今年6月21日,省人大副主任陈再生带队的省市人大《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县矿产资源法的执法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二)高度关注矿产开发秩序,扎实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工作是党和国家在2005年至2007年部署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工作,针对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按照中、省、市整顿的精神要求,我县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制订了《华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发(2006)16号,迅速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国土资源、经发、监察、财政、公安、电力、工商、环保、安监、水务、林业、文物旅游等部门组成的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近期,县政府薛县长又组织专题召开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并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各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并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设立整规办,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同时建立了华县矿产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和部门、乡镇联络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并及时建立了文书资料档案,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了整顿工作情况,有力的保障了专项整顿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秦岭北麓区石碴专项整治。近年来的华县秦岭北麓石碴企业虽然客观上对我县经济发展和沿山一带群众脱贫致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更对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业秩序造成了一定破坏,省市媒体分别对此予以曝光,影响极为不好。2003年6月,省政府关于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会后,我县先后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开展了两次大规模集中整治,共取缔分布在沿山表面采石的石碴企业64家87余台碴石机,将秦岭北麓原有的16个采石点压缩至柳枝龙凤山西沟、白腊峪、沟峪3个采石点,全部转移到秦岭腹地的峪道内,彻底规范了石碴企业开采秩序,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先后受到省政府洪峰副省长带队的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给及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局等三部委的肯定和满意。2005年10月,省环保局来华县检查第二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也给予充分肯定。
二是金属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去年以来,由于金属矿产迎来新一轮开发热潮,一些非法开采行为抬头,同时为了有规模、低污染的企业优先发展,避免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现象,我们专门开展了金属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进行了“三查工作”,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开采、无证勘探行为,并且专门针对性开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专项检查。
三是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收到实效。在整治期间,全县共出动宣传车6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坚持巡查80余次,发现非法采矿17起。目前已立案查处10起,取缔非法企业7家,停止供电企业20家,对旅游风景区非法采石行为实施断路5处,扣押开采工具10件,并协调炸药炸毁金地区非法采矿坑口7处,拆除非法选矿设备10余套,拆毁工棚50余间,封堵坑口10个,遣散各类非采矿人员50余人,有力地震慑了金堆地区非法采矿行为,确保了金堆城钼业集团公司周边无一家非法工采企业存在。在今年8月14日,也就是上周一,中国矿联专家组来我县考察命名“中国钼业之都”活动中,专家组对我县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给予了“全省第一,全国少有”的高度评价。
为了防止整顿过后非法开采行为的死灰复燃,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从8月10日开始,对全县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企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对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整顿后仍然不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依法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料的开发的监督。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精神,我县在执法过程中,一是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尤其在华县石碴资源的采矿权设置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问题上,我县出台了《关于加强秦岭北麓石碴开采管理的意见》,要求石碴开采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集中布点、取小建大、消除危害、有效开采”的原则,严禁在浅山表面设立石碴开采点,严格按照办证程序,严把前置关口,在环境影响评价上,安全生产管理上绝不开口子,确保石碴生产企业依法设立 、依法办证、合法生产。另外,为了进一步严格新办矿产企业审批,杜绝非法矿产企业的产生,我们又重申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并以县整规领导小组名义下发。二是积极推行有偿取得采矿权管理规定。根据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规定,我县适时地结合石碴资源分布情况和市场需求实际,初步确定了华县石碴资源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暂行规定,相继在华县持证石碴企业中征收了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费,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有偿取得的规定得到了具体表现。三是在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当中,我们积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制度。在“年检”工作当中,主要突出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有无越界越层开采、不按规定执行开采方案等情况。通过“年检”工作,促使了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四是不断加强我县勘探的监督管理。依据渭国土资发(2006)34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信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由矿产部门牵头,给县境内的9家探矿权人下发了书面通知,同时相继三次去各探矿区块进行检查,针对探矿区块内探矿权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和规范。清除了非法进入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二四大队、陕西地矿局第六地质队、西安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勘查区块采矿的违法行为。并对秦东矿业有限公司和华县桃园金矿不能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纠正,建议省市相关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人的行为,受到国土资源部检查组的肯定。五是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了专门的征费人员、制定了详细的征费工作规则,作到征费工作安排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企业比例逐年提高,征费额度也得到提高,多年来的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始终处于我市的先进行列。
(四)注重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积极建设绿色矿业。随着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增大,矿山企业的规模也逐年增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现。尤其在矿山生态环境上,更是我们在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新的实际问题。一是为了防止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及地质灾害问题,我们积极按照中、省、市有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管理规定,在我县开展了全肥矿山企业管理干部环境调查,全面摸清了基本情况,为今后的恢复治理奠定了基础。二是我肥多方争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积极支持引导矿山企业跑项目、争资金。截止目前,已争取国家项目3个,落实820万元;其中金堆城钼业集团公司露天采场治理资金600元,华光实业有限公司铜资源综合回收技改资金100元;华县核工业秦星钼业公司选矿技术改造资金120元。这些项目的落实,促进了华县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的开展。三是始终坚持按照“经济要发展,环境更要保护”的矿产资源管理原则,保护资源,积极引导支持矿山企业向绿色矿山企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此,我县先后编制了《华县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华县2000年――2010年矿产资源规划》,划定了我县的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对我县矿产资源勘查提出了具体目标和鼓励勘察区块。
尽管近几年来,我县矿产开发和矿山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新一轮热潮的到来,对矿政管理和整规工作提出了更要求。一是我县的钼矿区开发和勘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经过前几次的整顿和取缔,遏制了一些非法采矿、探矿的势头,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开采进有发生。二是秦岭北麓石碴生产的形势仍然是当前整顿工作的重点,石碴的供不应求,促使了一些非法采砂取石行为的出现。三是我县一些矿山企业对这次整顿工作的认识仍不到位,行动不予配合,与整规领导小组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市整规办的检查验收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要求,将整规工作推秘纵深,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使整规工作赢得群众和矿山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保护合法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二是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扎实做好金堆钼矿区、柳枝石材区的整规工作,按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要求,乡镇政府要负责日常监管,县矿产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对县矿产企业的监管权,县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确保整规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我们领导小组成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其目的和工作就是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今后我县整规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配合整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重点问题及时查处。四是抓住这次整顿机遇,促进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格局和资源合理配置有一个新的飞跃,逐步消除布局不合理的矿山企业,促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逐步走向规模化、集体化道路。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6月19日上午,副县长蔡学明同志在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站及高塘、大明、莲花寺、杏林、金堆等乡镇土管所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近期对全县9乡镇63个地质灾害点检查情况的通报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蔡学明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县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乡镇和村组要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采取印发传单、召开群众大会、墙报等形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每一名群众都清楚灾情发生后的逃生线路和方向,提高群众的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好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准备,确保险情发生后群众有衣穿、有饭吃,有地方住。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各有关乡镇是地质灾害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各有关乡镇要在县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群防监测网络,制定避险方案和治理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汛期灾情速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切实做到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汛期安全。
四、加强工程治理措施。近期要切实抓好三个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工程,一是由大明镇政府与赵家行政村负责,7月30日前完成对闫家洞子的治理;二是由瓜坡镇政府与张岩行政村负责,7月30日前完成对张东、张西崩塌点的治理;三是由大明镇政府与孙堡行政村负责,8月30日前完成对孙堡崩塌点危房户的搬迁。
五、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站要切实负起责任,监督各相关乡镇与村组签订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目标责任书。同时,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站对各监测点监测人员的补助经费要直接发放到人,严禁克扣和挪用。

参加会议人员:韩战龙 高爱民 闵安荣 东劭力
赵银华 鲁化驰 刘 耿 朱向阳
杨守荣 雷胜利 王二辉 王群仓
吕建利 王忠宝 张 伟 刘亚涛
张永宏 马正社 张 莉 宋朝军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8月7日下午,薛东江县长在交通宾馆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问题。副县长蔡学明及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金堆等8个乡镇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县矿产办主任东劭立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阶段进展情况,蔡学明副县长安排部署了下一步集中整顿工作,薛东江县长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重要性。我县矿产资源丰富,矿产开发已是我县工业的一项主导产业,也是实施“四轮驱动”战略、描绘“四张名片”的重要部分,必须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依托矿产资源加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当前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我县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产生消极影响。要汲取潼关、洛南等地矿产发展的经验教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加快矿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开采秩序,确保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同意县矿产资源领导小组关于下一阶段的整顿安排意见。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程序,重罚严管”的总体要求,以通报表中的31个无证矿山企业为重点,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顿。对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切实保护合法企业依法办矿,合理开采。
三、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今后,新办矿产企业在土地审批环节上,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县矿产办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县矿产办代表县政府行使对全县矿产企业的监管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的企业实施日常监管,专人负责监管工作,发现有非法开采苗头的,要讲清政策和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立即报告县矿产办,由县矿产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其进行依法取缔。县境内河道区域的矿产开采企业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
四、进一步严格新办矿产企业审批程序。严格的审批程序是杜绝非法矿产企业产生的重要环节。矿产办、工商局、环保局、电力局、公安局等部门、各乡镇、单位都要严格执法和依法办事,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发生问题。县矿产办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华县实际的、具有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审批程序,以县矿产资源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提高审批行为的效率和质量。

参加会议人员:东劭立 郝战平 袁和平 李俊英
刘书善 赵爱民 柴增善 王晓鹏
刘春发 杨志荣 冉应纯 毕利军
罗光辉 谷迎军 刘水亮 王世林
雷拴虎 李大宏 任忠文 闵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