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法院、检察院:
王兴民,男,汉族,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于2010年6月14日因病不幸去世,年仅47岁。
王兴民同志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1月调入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高塘人民法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在县人民法院工作20年来,他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无论是从事法院基层法庭工作还是执行、刑事等审判工作,他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做出了优异的成绩,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2003年、2005年被市中院授予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评为省级优秀法官,2008年被评为全县廉政先进个人。20年来,个人结案率均达100%,他所审结的800余起案件中,无错审、无改判、无一超审限、无一发回重审案件。
2010年5月王兴民同志患肝癌已到晚期,在医院住院期间,因自己经手的一起案子复杂未结,他瞒着医生,回到法庭,强忍病痛折磨坚持把案子审完。他这种忘我的敬业精神让人感动,让人敬佩。
王兴民同志是全体政法干警学习的榜样,他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了新时期政法干警“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他的事迹平凡而又伟大,他的事迹可学而又可做,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全县政法干警和“一府两院”干部中开展向王兴民同志学习的活动。要以王兴民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坚定的政治信念、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他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学习他锐意进取、精益求精的钻研精神;学习他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优秀品质;学习他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的高尚情操。要把学习王兴民同志先进事迹与每个干警干部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学习王兴民,人人比贡献,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华县发展”的浓厚氛围。用榜样的精神激发斗志,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