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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政法干警和一府两院干部中开展向王兴民同志学习的决定
华人发〔2010〕9号
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10年8月14日    浏览次数:

 

县政府、法院、检察院:

王兴民,男,汉族,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于2010614日因病不幸去世,年仅47岁。

王兴民同志1986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1月调入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高塘人民法庭庭长、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在县人民法院工作20年来,他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无论是从事法院基层法庭工作还是执行、刑事等审判工作,他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做出了优异的成绩,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2003年、2005年被市中院授予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评为省级优秀法官,2008年被评为全县廉政先进个人。20年来,个人结案率均达100%,他所审结的800余起案件中,无错审、无改判、无一超审限、无一发回重审案件。

20105月王兴民同志患肝癌已到晚期,在医院住院期间,因自己经手的一起案子复杂未结,他瞒着医生,回到法庭,强忍病痛折磨坚持把案子审完。他这种忘我的敬业精神让人感动,让人敬佩。

王兴民同志是全体政法干警学习的榜样,他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示了新时期政法干警“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他的事迹平凡而又伟大,他的事迹可学而又可做,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全县政法干警和“一府两院”干部中开展向王兴民同志学习的活动。要以王兴民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坚定的政治信念、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他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学习他锐意进取、精益求精的钻研精神;学习他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优秀品质;学习他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的高尚情操。要把学习王兴民同志先进事迹与每个干警干部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学习王兴民,人人比贡献,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华县发展”的浓厚氛围。用榜样的精神激发斗志,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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