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法院、检察院党组,县委各部、委、党校,县政府各局、办、社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县级各人民团体:
近期,渭河上游普降大到暴雨,造成渭河干游产生较大洪峰流量。为确保我县实现安全渡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重申华县防汛工作纪律如下,请各乡镇、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防汛指挥部命令的顺利贯彻执行,监督防汛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工作,确保安全渡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纪律规定。
第二条 防汛指挥部发出命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要求。对违反防汛命令的,视其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
第三条 防汛督查组依据防汛预案,指挥部命令和防汛工作纪律,对各级、各部门、各防汛责任人上岗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紧急情况下,对严重违反命令和有关规定者,按照授权直接处理。
第四条 包联防汛区段的县级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县委授权,对违反防汛指挥部命令的副科级干部进行直接现场处置。对违反命令和防汛工作纪律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可向县委提出处理意见,县委将在最短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主汛期及防汛值班期间,各单位和防汛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对无人接听电话的单位和关闭手机,影响防汛工作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防汛工作责任制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给防汛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渭南市领导干部防汛责任追究办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防汛工作期间,严禁听信小道消息,传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第八条 第八条 防汛指挥部在汛期调用县境内中、省、市属厂矿以及各乡镇抢险预备队和物料,必须无条件配合。对拒不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给防汛工作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视其情节,追究相应的政纪处分。
中共华县纪委
华县监察局
2010年 7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