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申报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
(三)经培训前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2.设立旅行社分社的条件:
(一)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营资格证书》;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及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1、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2、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3、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足够的营业用房);
(七)经营设备证明(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八) 工商预核名通知。
三、审批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先向拟设立地县(市)、区旅游局提交申请报告。
(二)到拟设立地县(市)、区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
(三)向拟设立地县(市)、区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四)设立地县(市)、区旅游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间规定,对申报的材料及拟设的地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转报省旅游局审批。注:国际社需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五)申请人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
(六)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质量保证金交纳凭证到省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人持批准文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四、有关要求
(一)旅行社开业后必须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旅游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旅行社应按时参加业务年检工作并按月向县旅游局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三)旅行社应按照旅游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旅行社规章制度和内部文档。
(四)申请人应将许可证正本及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五)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遇变更、歇业等事项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求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