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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军人残疾等级申报审批
来源:    作者:    编辑:李梁    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    浏览次数:
办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省民政厅。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申报办理评残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渭南市军人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县市区民政局。

  5、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6、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程序同上。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程序同上。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程序同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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