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 经济发展局(发展计划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土保持法》、《环境评价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7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和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项必须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环保、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发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报批手续的时间: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二、严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关。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到实处,努力把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关。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加强协调配合,规范行政行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依法行政,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市、县(市、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加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要加大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促进我市开发建设项目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