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力量,吸引更多外来资金投资华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年终奖励一次,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县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三)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人,是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引进并落户我县项目资金的有功人员,包括党政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国内外个人。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的限制。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均可以申请县政府奖励资金:
(一)投资华县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在华县内兼并、联合、购买本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引进投资华县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七)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八)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有利于华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县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环保、安监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县域外(包括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县内民间融资、县内银行借贷的和中省市政府投资;
(三)项目单位须在华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华县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引进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100%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必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经县招商局审核备案;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资奖。
(一)目标任务奖。实行年度目标任务的管理考评奖。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2、年初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超额部分的0.5‰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对年初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乡党政机关单位,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优质服务奖。建立招商引资成效与投资环境综合考评制度,对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的县乡党政机关单位进行奖励。每年评出六个先进单位,第一名一个奖励人民币1万元,第二名两个各奖励人民币0.8万元,第三名三个各奖励人民币0.5万元。
考核通过走访企业和问卷式调查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县监察部门制定和实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中介人引资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直接引进外来投资者来华县投资落户的项目中介人予以奖励: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2、 引进单个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并落户开工的;
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 资金计算。
项目资金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我县境内独资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
(二)合资、合作项目,其投资额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方投资的固定资产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计算。
(三)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境外投资者以其并购对价支付金额计算,境内投资者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
第六条 申报及确认时间
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资奖的申报及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决定后予以奖励。
申报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资项目申请表;
(二)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或外来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来华投资注册法人的营业执照;
(四)外来投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引资确认证明;
(五)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的评估报告;
(七)中介人引资奖应提供其项目在我县的纳税证明;
(八)县监察部门对优质服务奖出具的年度考评结果证明。
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由牵头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奖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条 奖励工作管理
(一)华县招商局负责对本县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