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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9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农保经办机构经办的,是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基本模式,在“保基本、广覆盖、有 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下,以国家政府为主体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保发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保障人人老有所养的一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19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16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19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补贴政策是什么?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

  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政策是否实行,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定。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对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194、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19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是什么?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或对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19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新农保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确定。

  19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如果参保农民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多进行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标准。养老金从60周岁开始领取,不分男女。

  19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保制度的衔接规定是什么?

  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者,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制度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按新标准进行核算。

  19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权益有哪些?

  ①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长寿的,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③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20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是什么?

  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定期缴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缴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缴纳保费,其缴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缴纳。

  二是不定期缴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缓缴。家庭收入好时缴,不好时可不缴。

  三是一次性缴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缴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01、农民工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吗?

  农民工流动很频繁,有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如果农民工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他们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202、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03、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2006年,国务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立。这次修订,丰富了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04、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件》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05、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56号令)的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裤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206、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且无力承担的,可再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给予补助。2010年,我省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2104元/人年 (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 。

  207、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是什么?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可以开展农副业生产,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应当给予扶持和照顾。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208、农村五保供养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①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②村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政府。

  ③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④符合条件的审批核准后发给五保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农村低保制度

  209、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是指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持有农村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施现金、实物或者帮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210、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什么?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凡持有本辖区常住农村户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211、农村低保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农村低保的申请程序和支付方式,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为保证低保对象审批的公平、公正,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申请情况、村民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和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212、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213、申请农村低保补助的家庭收入确定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由于国家褒扬、计划生育、教育等奖励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性质不同,不将其计入家庭收入,可以避免因低保政策而削弱褒扬、奖励等政策的实际效果,目前多数省份也是这样操作的,比较可行。

  低保金要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国发19号文件提出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复杂多样,家庭收入不易核查,保障对象又主要是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采取分档发放形式,更适合农村特点,也较为简便易行。同时,为减少资金发放环节,杜绝挪用、冒领低保金,文件还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将低保金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各地可依托“金保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完善“信息流”和“资金流”管理,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低保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214、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是什么?

  国发19号文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陕西省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为1196/人年。   

  215、什么是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216、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凡持有本辖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除外);②因残疾、年老体弱、家庭主要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田土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③经每年度各乡(镇)审查报市民政局认可的农村居民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对象,暂时无法脱贫的;④其他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确认: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农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

  217、什么是农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

  1950年初,我国成立了中央救灾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救灾总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救灾总会章程》,并确立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工作方针。近年来,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力度不断加大。200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号),各级财政部门建立了应急拨款制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2002年、2006年、2007年、2009年,中央财政四次调整灾民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灾民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灾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死亡抚慰。

  218、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是什么?

  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救灾资金每年由中央安排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地方予以配合投入的资金每年在20-40亿元左右,救济灾民的总数每年至少在5000万以上。保障灾民灾后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有房能住。

  219、农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救灾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的逐步提高,近年来,国务院多次调整救灾项目,补助标准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2009年,确定了最新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即紧急转移安置补助标准为人均150元(台风为人均70元);地震倒房户均补助1万元,其他灾害倒房户均补助7000元,损房户均补助900元;旱灾临时生活救助为人均30元;冬春灾民生活救助为人均50元;遇难人员死亡慰问金补助为每人5000元。其他灾害补助视灾情研究确定。

  220、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申领程序是什么?

  各地在紧急灾情发生前后,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将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在安全地区,同时统筹使用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资金,安排储备或临时采购粮食、水、衣被、药品、救灾帐篷等应急物资,直接发放到转移安置点,并设置临时伙房、医疗点等,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在恢复重建期间,主管部门对灾民倒房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的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确定合理的补助金额,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受灾群众也会通过社会慈善团体、借亲靠友等途径,筹集一部分重建资金,并积极投入恢复生产。
 
  221、什么是救灾应急拨款制度?

  为确保救灾资金第一时间拨付灾区,中央财政明确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救灾拨款工作原则,为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如根据民发[2002]127号文件规定,救灾应急资金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在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新灾补助资金和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在1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及时调整社会捐助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指标,建立救灾捐赠资金缴拨绿色通道,确保社会捐赠资金及时拨付灾区并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五)优待、抚恤补助政策

  222、什么是优待、抚恤补助?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23、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等。

  224、优抚、抚恤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二级~十级标准(略)。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每人每月提高不低于7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六)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225、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城乡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其对象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类型和困难程度来确定。

  226、 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告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模式,义无反顾地闯进陌生的城镇,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因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需要,耕地被占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数量大大增加了。他们务农无地、上班无岗,迫切需要政府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上述两个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等。目前,各地已按政策要求普遍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还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中央财政也统筹考虑安排了开展上述工作的资金。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规模日益扩大。200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跨地区流动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拟待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城市的万家灯火与农民工的距离将不再遥远。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身上,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城镇规划区内的可以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失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和城市医疗救助等政策;城市规划区外的,按规定享受农村低保和农村医疗救助等政策。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同时,要求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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