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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利用业务之便,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有关手续。
2、 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 不准利用业务之便搞以权谋私,以地谋私,吃、拿、卡、要,决不允许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4、 不准利用职权擅自乱批、乱划各类建设用地及乱发土地权属证件。
5、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随意用公款捐资赠物,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 不准公费旅游,或者以购物学习为由变相旅游
7、 管住自己的嘴和腿,不准参与高消费、不准到灯红酒绿的地方去
8、 不准使用非正规专用票据收费,或多户一票、打白条收费
9、 不准违反规定,乱发补助、奖金和补贴,超越权限支出
10、 不准挪用,借用公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