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
《华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第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华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使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模化,不断加大项目带动战略实施力度,促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按照中省市有关投资体制改革、项目管理、产业政策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建设划分为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其中: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计划已经落实或建设资金已经到位的在建项目(包括中省投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社会融资和县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含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前期项目指处于可研至开工前的前期准备阶段的项目。
根据下达项目目标任务的级别,分为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重点项目。其中:市级重点项目,是指由县经济发展局提出重点项目建议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后上报,由渭南市政府下达我县的重点项目。县级重点项目,是指县经济发展局在征求各部门、乡镇的意见后,编制出全县重点项目建议计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全县重点项目计划草案,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由县委、县政府发文下达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产业类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及重点前期项目。乡镇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上报,经县经济发展局审查立项、备案确定后,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县市、县、乡三级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县以项目建设为重点的经济工作的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提出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计划及县级领导包联重点项目的方案,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制定全县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并负责组织目标任务的考评;
3、督查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评,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配合渭南市发改委做好我县的季度及全年市级重点项目考评工作;
4、监督和检查县、乡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按月在有关媒体公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5、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下达、招投标监督、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的核准及项目稽查工作;
6、按照项目“四制”要求,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县、乡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稽查;
7、根据中省对产业项目实行鼓励、限制、禁止分类管理的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华县实际,发布华县投资项目产业政策,从源头对权限内产业类项目进行备案,对权限外产业类项目审查后转报市以上发改委进行备案、核准,提高项目质量,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土地保护、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治理、依法纳税、固定资产统计等法规。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华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把优化和改善投资与发展环境作为项目建设的“生命线工程”来抓。
1、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县两级重点项目的协调、支持,并服务于重点建设项目。
2、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具体负责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件、项目环境投诉热线、重点服务企业挂牌保护、重点项目特派员管理、重点项目车辆交通运输便捷卡发放等工作。
3、县公安局项目建设治安特勤大队和驻地派出所具体负责处理阻挠破坏重点项目施工、强揽工程、强行高价供料等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案件工作。
4、县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协调项目建设投资环境工作。
5、县级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重点建设项目的作用和意义,在县级大型活动中举办项目建设宣传展览,在县电视台开办重点项目专题节目,在县政府网站建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专栏,通报表彰项目建设中的人和事,适时通报项目评比考核奖惩结果,在全县营造项目建设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本着“积极可靠,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的原则,于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本部门、本乡镇下年度的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和单个项目简介,送县经济发展局,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筛选、汇总,提出全县下年度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
项目计划的提出和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中省投资项目的配套和帮助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产业化项目及财源建设项目。
(五)大力推进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县经济发展局在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意见后,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全县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并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委、县政府发文下达。
需要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由县经济发展局提出初步意见,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申报。
第八条 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
(一)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1、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为: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3、资金未落实和土地一年内无法落实的项目,不得列为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4、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单位办公楼、职工住宅楼项目,不得列为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县级重点前期项目
1、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明确的项目可列为重点前期项目;
2、中省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需要上报国家和省、市核准、备案的5000万元以上重大产业类项目。
重点项目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项目,按重点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三)乡镇级重点建设项目
1、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
2、对乡镇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能列为乡镇重点项目。
4、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不能列为乡镇级重点项目。
5、各乡镇年度重点项目,由县委、县政府在年初统一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后,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施工组织等资料送达县经济发展局。
第十条成立华县项目建设评审咨询组织。县经济发展局根据各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县项目建设咨询机构对产业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分析论证,对使用各级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进行初审,为政府评审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对使用各级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实行项目逐级审批制管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重大项目、国家限制投资类项目,由县经发局审查后转报市以上发改委实行核准制管理;对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自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对于县乡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不论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确需建设的,由项目单位报送县经发局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渭南市人民政府审批。基础设施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的建设内容和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各级发改委和行业主管上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基础设施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变更内容、工程设计、工程概算重新论证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告县政府审定后,方可报批或下达变更调整计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投资计划。对于随意变更,不按程序办理的,经发局不予批准其续建,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违规责任。项目立项备案批复后、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立项、规划、基建报批手续,其中一年后未开工的项目已经不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违反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不再给予立项备案、规划定点、项目用地;投资者发生变化或者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用途发生改变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安评和环评及节能评估审核制度。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具有较大风险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2、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县经发局要加强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报告。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县经济发展局审查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并由县经发局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先申请各职能部门分别就项目的质量、消防、安监、决算、审计等单项进行验收;再向县经发局申请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由县经发局组织、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建设局、统计局、消防、安监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全面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的,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使用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的综合验收,报请市以上发改委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陕计项目(1990)646号)执行。
三、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县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联制度,由经发局根据县级领导分工及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县级领导包联项目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分别对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拔付资金。
(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法纪给予处分处罚。
(三)项目法人将工程随意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犯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拔付。
(五)项目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建设局按建筑市场有关管理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请责任心较强、业务精湛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再监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月进度安排,报送县经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在每月定期前向经发局、统计局分别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及相关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县经发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召开项目调度会、项目建设督查通报会等形式,通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各级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简化或增减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投资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经发局、审计局必须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四)管理费开支情况 ;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执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分别送县财政局、经发局,然后由财政局、经发局组织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核准,项目单位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发局、财政局根据对项目形象进度的验收核准情况签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拨付相应资金。
凡利用中、省、市投资和政府贷款的项目,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全面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拨付95%的资金;工程保修期满,且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再拨付下余5%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计划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挪用、挤占、截留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拔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四)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适时召开企业法人联席会议、银企洽谈会,沟通信息,对接项目,多方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前期项目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经费和项目建设管理经费,用于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考察、咨询、策划、论证、包装、争取。
五、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后,一般应设立项目标志公示牌,对项目基本情况、包联县级领导,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协调服务、环境保障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及电话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县经济发展局受理,项目稽查办具体承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经济发展局审定,重大问题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项目稽查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
六、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全县建设项目实行月通报、季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奖惩制度。对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且不能参加县级综合性表彰评比活动。对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中同时属于为民所办实事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当年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从该部门、单位的项目考评分中扣除实得分的50%,并将该项目(实事)继续列入该部门下年度的项目考评目标,直至该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考核形式。每月由县经发局和县统计局检查统计各单位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建立项目进度通报制度,年终项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出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市县(乡镇)级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当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质量。
2、市县(乡镇)级重点前期项目。考核当年下达的前期项目工作任务的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管理制度。考核项目组织机构、储备制度、信息采编制度、管理制度、月报表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计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与奖加分相结合。总分为100分,总得分实行单项加权平均计分。单项考核内容所占比例(权数)如下:重点建设项目占70%;重点前期项目占20%;项目管理制度占10%。
1、重点建设项目得分(70%)
列入市县(乡镇)级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年度任务,计70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凡因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受到质检、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安监、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报的,从考评总分中扣分,并取消该部门和单位参与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在全县经济工作会上予以通报批评;经核实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生态环境的,按法纪严肃查处。
对引进帮助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就业带动作用强、培育财源的产业类项目的乡镇、部门,给予加分奖励;对巧立名目,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引进高耗能、重污染、安全隐患大、破坏资源并造成影响项目的乡镇、部门,给予扣分。
2、市县级重点前期项目得分(20%)
列入市县级重点前期项目。每个项目完成年度下达的指定工作阶段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指定阶段任务的不计分。
3、项目管理制度得分(10%)
在考核中,项目储备制度、信息采编制度、管理制度、定期汇报制度健全的,并按时报送项目月、季、年度报表的,计10分;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分。
(三)考核计分依据
1、考核时限: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形象进度以各单位送达经发局的项目建设月报表及平时、年终实际考核完成的工程量、投资额为依据。
3、重点前期项目按项目建议书(规划书、环评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开工建设共五个阶段,以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当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为依据。
4、项目定期汇报制度:以县经发局登记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5、乡镇级重点项目考核,参考市县两级重点项目考评办法,适当考虑项目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重点项目日常考核、督查和奖惩。重点建设项目日常考核,按项目部门和乡镇进行考核、评比、排序。
第三十八条 奖励资金拨付方式及用途:各个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有关单位,由各获奖单位根据实际,提出各自奖励方案。
七、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全县乡镇部门项目建设争取资金招商引资及为民办实事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细则》由县经发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印发,并参考省市项目建设考评办法逐年健全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计划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