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是: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申请
1、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了解有关规定,掌握好具体操作程序。
2、事业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相关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好申请表,由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二)审核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材料不完备或差缺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处置或补报;对材料齐备的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本机关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表格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经核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同意受理的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
(4)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5)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6)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3、核准——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核准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发证
对“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原申请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及相应的处置办法。
1、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统一标识代码,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号以及依法申办其他事项,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并换发有关证书;
3、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被注销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四)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核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的,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登记或备案的最后环节,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码或统一标识代码。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