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机构编制管理本》办理程序
《机构编制管理本》是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人员调整、工资审核、机构编制核定及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等事宜的依据。凡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到县编办领取《机构编制管理本》,《机构编制管理本》由县编办审定核发加盖印章后生效,各部门(单位)保存。
《机构编制管理本》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县编办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具体程序是:
1、县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录(聘)用、调入、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新增人员时,由增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组织部、人劳局、民政局行政介绍信及《机构编制管理本》到县编办办理上编手续,将新增人员列入本单位在编或编外人员管理范围。
2、在岗人员出现调出、辞职、被辞退、退休、死亡等情况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相关证件,到县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3、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名称、级格、编制数等)发生变化时,由各部门(单位)持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及《机构编制管理本》及时到县编办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各部门(单位)在编人员因职务、学历、年龄、工龄等与《机构编制管理本》上所列内容发生变化时,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编办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凡办理变更手续后,加盖县编办印章方可有效。
申请设立机构及变更等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县编办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机构设立、变动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格、经费形式、编制数、领导职数、岗位结构、职能配置等情况。
2、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编办负责对机构设立或机构变更的政策依据进行审核,并深入部门结合实际搞调研,初审通过,编办向编委会提交意见。
三、呈报会议研究
对于初审通过的,县编办按审批程序将意见提交县编委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行文批复
对经我县会议研究同意,市编办研究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再由县编办发文批复执行。